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36 |
其他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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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审查申诉的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调查取证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4.送达阶段: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5.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处理决定,归案并存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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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权力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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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予以命名挂牌;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幼儿园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的;(2)没有及时开展幼儿园考察、评估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法违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名单的;或者不按照时间要求超时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4)擅自改动评审结果,损害申报学校合法权益的;(5)在专家评估过程中未执行相关标准和规定,影响结果公正的;(6)在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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