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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公安局调整后的县级权责清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03 10:32 信息来源:霍山县公安局  字体:[  ]
调整后的县级权责清单(公安局)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第二十八条: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新车出口销售的;(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四十七条: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八条: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第五十九条:〔迁移登记原则〕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犬类准养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2.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二、审批工作(一)审批部门: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第六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需要对申领材料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居住证一人一证。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跨省(市)时间和路线核准 4.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转报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人应该带齐办理登记所需的所有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办结,并通过邮寄或到公安机关领取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监督监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923日国务院批准,198711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备案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
《安徽省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皖公出入境〔201731号)第一条:申请人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申请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事先向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二条: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以在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登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送达阶段责任:证件在规定工作日办结,并通过邮寄或到公安机关领取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证件办理过程中的监督监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教练车指定线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人应该带齐办理登记所需的所有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办结,并通过邮寄或到公安机关领取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监督监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1.《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正)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经省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机关;(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及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武器、弹药库(柜);(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六)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信息中心、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专柜);(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八)机场、火车站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九)涉外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2.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其他权力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2003年第4号)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受理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年第8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送达阶段责任:证件在规定工作日办结,并通过邮寄或到公安机关领取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证件办理过程中的监督监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5号)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83〕公发(治)112号)四:凡需安装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的,必须由本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方准安装、使用                                                                                            
1、申请阶段责任:申请单位向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即: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审批表、申请报告、车辆行驶证、实车相片。
2、受理阶段责任:窗口受理材料’初步审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制证、送达阶段责任:通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出具《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并送达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42号令)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占破路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071229日,20114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申请阶段责任:向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阶段责任: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4、审批阶段责任: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核环节完成后做出许可决定。
5、办结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后,即完成出证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服务窗口在收到证件后内按约定方式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户口迁出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办理要求〕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本省内户口迁移已实行一站式办理,不需要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户口迁入登记 1.退出现役户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2.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三十六条:〔人才落户〕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第五十条: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二条:〔回国(入境)恢复登记〕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国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出国前户口注销证明,向出国(境)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五十五条:〔华侨回国定居〕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案件认定公平公正性的;
  4、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民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民警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人才落户
3.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登记
4.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出生特殊情形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二十条:〔出生特殊情形〕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2.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五十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身份证业务异地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4号):依托公安机关建成的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公民死亡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二十五条:〔死亡注销一般规定〕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非正常死亡的,第四联由出具的公安司法部门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第二十六条:〔死亡注销特殊规定〕公民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已执行的相关证明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户口补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2.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8版)》第五十九条  〔补录户口〕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需要公示的应当公示),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立户登记 1.单位集体立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2.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十一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三条:〔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第十四条:〔学生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非本校学生和学校的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学生集体户要定期清理,对已毕业学生要督促其尽快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工作地区,特殊原因的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户口两年。
第十五条:〔公共集体户〕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人力资源(人才)市场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公共集体户办理。
第五十六条:〔入籍户口登记〕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社区集体立户
3.家庭立户登记
4.入籍户口登记
5.学生集体立户
行政确认 出生登记 1.国外出生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十七条:〔国内出生登记之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公安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加盖已入户章。(一)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齐全,要求随父或随母入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二)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母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三)婚生子女有出生医生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父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四)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母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出生登记。(五)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父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六)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第十八条:〔国内出生登记之二〕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九条 :〔国外出生登记〕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或领事确认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所生子女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国内出生登记
行政确认 户口变更登记 1.离婚户口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十六条:〔分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第三十七条:〔离婚户口办理〕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刑释人员恢复户口〕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九条:被逮捕、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分户登记
3.刑满释放解除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4.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行政确认 户口内容变更登记 1.户主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三十九条:〔户主变更〕变更户主一般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第四十八条:〔其他项目变更〕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的许可决定后,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制发送达许可证。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
其他权力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吸毒成瘾认定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资格证书,规定时间内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公章刻制备案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的、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对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擅自改变外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不按照交警指挥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二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九十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停车的;(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五)在隧道内超车的;(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八)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九)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的;(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四)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对行人追车的处罚
对行人扒车的处罚
对行人强行拦车的处罚
对行人抛物击车的处罚
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处罚
对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的处罚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非正向骑坐的处罚
对携带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六)违反规定载人的;(七)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逆向行驶的。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对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四)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六)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对驾驶低速载货、三轮汽车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十)违反规定载货的;(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对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无交警指挥、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对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对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对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处罚
对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对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对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对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处罚
对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三十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向行驶的处罚
对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对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对前车正在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处罚
对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会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倒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处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对在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等二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 对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对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对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货运车辆以盈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十)违反规定载货的;(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的八倍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四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