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开考核的内容、程序、标准和结果,并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
(四)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五)建立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六)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八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 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三)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六)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二)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三)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四)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与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建立健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一)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二)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和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五)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六)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七)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八)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的事项。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可根据县政府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目标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和行政部门的考核内容可以有所区别,体现合理性。具体考核内容由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印发年度考核方案。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平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 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软件资料,召开个体工商户、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抽查不少于2个基层执法站所的执法案卷、核查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县直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抽查执法案卷、核查资料、电话回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从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考核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档案,如实记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专项执法检查等依法行政日常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考核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考核指标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向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报送年度依法行政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 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对全县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县政府表彰,授予“依法行政优秀单位”奖牌。
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存在突出问题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被考核单位及其班子成员因违法行政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全部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依法行政工和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霍山县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霍政办[2008]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