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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修订)》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7-03-17 18:15 信息来源:霍山县司法局  字体:[  ]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3号)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新形势下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县处在转型升级、和谐崛起、强县富民的新阶段,依法调整利益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是全县行政机关的重要任务。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让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机制中平等对话,真诚沟通,是行政机关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体察群众合理诉求,增进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信任,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答辩,提交证据、依据材料,并积极出庭应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此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三)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享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力。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各项工作

(一)明确行政应诉工作分工。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被告为县政府的,由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负责应诉工作;原承办部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牵头部门负责应诉工作,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被告为政府部门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单位的应诉承办机构。

    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并分别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机关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依法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以及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力,接受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依法执行;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落实,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三)积极做好应诉各项工作。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并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应诉承办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认为需要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的,应在5日内将应诉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审定。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做好庭审前阅卷等准备工作,严格遵照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按时参加庭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案件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参与案件协调或调解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适格的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一至二名本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被告是县政府的,县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视为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

(三)对于被诉行政管理或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确因特殊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行政应诉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本地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认真总结和分析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促进行政机关相互间的经验交流,并对行政应诉工作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典型案件等,加强分析与研究。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结案报告制度,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应在本单位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开庭时间、出庭应诉人员姓名与职务、案件审理结果、败诉原因等基本情况,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再由县政府法制办对全县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

(二)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县政府法制办要与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行政应诉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对于人民法院反馈的行政应诉案件受理情况,或者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要及时通知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要求出庭应诉。县政府对于全县行政机关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检查,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将通报结果作为年终依法行政考核依据。

(三)强化对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和追责。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中,把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要求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结果,以及是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作为考核内容。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按要求出庭应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调解;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或者存在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和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对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规范行政行为,夯实行政应诉工作基础。各乡镇和县直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管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实施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认真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工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

(二)按照程序正当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乡镇和县直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规范行政行为的部署,把整治程序违法、程序不当作为当前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突出整治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告知权利不准确、不全面,应当听证、听取意见而未听证、听取意见,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重大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决定与集体讨论记录不一致,法律文书送达不合法、不规范等程序违法、不当问题,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防止和减少行政争议。


关于印发《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修订)》的通知(霍政办〔2017〕11号).pdf

(11号)关于印发《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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