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人社局 > 财政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 > 就业创业促进 > 政策标准

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标准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11-03 00:00  字体:[  ]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创业扶持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除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外,在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项目可相互调剂使用。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分工种补贴标准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300元。

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当是按国家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补贴标准按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的补贴。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

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对就读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给与省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含免费学生)。紧缺专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有规模、门类齐全、培训有成效的各类技能培训实训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其实训设备配置更新,具体按照《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社[2011]704号)规定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截止2011年12月31日),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男60岁、女50岁)。

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对其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农户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0元/人就业奖励。

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企业(单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根据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单位)见习补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予一定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促进就业和社会经济发展而实施的特定专项就业政策。具体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适时制定。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创业后扶持补贴。各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对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企业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具体申报程序、资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组织起来就业补助。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省级批准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省级给予一定补助资金,用于入园企业的相关组织起来就业补贴。

对经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创业园、并正式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个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企业“先缴后补”。补贴金额以出园时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出园时报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为基数,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茯人力资源市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承担的公共就业服务,以及能够大力促进就业等项目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用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借款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过程中,因其自筹资金不足而申请的银行贷款部分,给予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徽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