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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霍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02-18 17:35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为做好我县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防止辐射污染事故发生造成环境污染,我县研究制定了《霍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19年2月28日。联系电话:0564-5026942,电子邮箱:736752280@qq.com


《霍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起草过程

一、背景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准确、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及时、妥善地处置辐射事故,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环境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由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起草,并向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

本预案共分为九个章节,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预案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事故分级;第二章“应急组织与职责”,明确了我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第三章“信息报告”,对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方式与内容做出明确要求;第四章“应急响应”,对辐射事故分级响应、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响应终止做出要求;第五章“应急响应措施”,对辐射事故应急的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监测、安全防护和通报与信息发布做出要求;第六章“信息通报与发布”,对信息通报与发布做出要求;第七章“评估与总结”,对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和总结报告做出要求;第八章“应急准备”,对辐射事故应急中的资金、物资、通信、宣传、人员和预案演练等保障做出明确要求;第九章“附则”,对预案中名词术语、预案解释管理和预案实施做出说明。



霍山县环保局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霍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及职责

2.1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

2.5 应急工作组

2.6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信息报告

3.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3.2 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级别调整

4.3 应急响应终止

5 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

5.2 县级响应措施

5.3 应急监测

5.4 安全防护

6 信息通报与发布

6.1 信息通报

6.2 信息发布

7 评估与总结

7.1 处置工作评估

7.2 总结报告

8 应急准备

8.1 应急演练

8.2 应急培训

8.3 应急物资储备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本县辐射事故应对能力,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保证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有效保护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放射性物品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涉核航天器坠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5)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防控意识,强化各项预防措施,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  统一指挥,协同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类、I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3)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II):I类、I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2)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10)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5.3  较大辐射事故(III):III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9)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故(IV):IV类、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伴生放射性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县政府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县政府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分管负责同志。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终止应急预案。

2.2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辐射应急办),负责县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辐射应急办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县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辐射相关股室承担,必要时抽调应急小组成员单位相应职能股室的人员集中办公。 

县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订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成或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负责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工作;负责舆情信息发布;经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审议。

2.3成员单位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核技术利用,铀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以及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卫健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辐射事故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参与组织有关辐射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主要职责: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练、事故信息的收集等工作;为应急设备购置和维修、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2.5 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县应急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2.5.1 协调指挥组 

负责协调乡镇、开发区以及各部门的应急行动,指挥其他工作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卫健委、财政局等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主要负责同志。

2.5.2  辐射监测组 

负责监测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组长由县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县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

2.5.3  现场控制组 

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同志担任,县公安局相关科室及事发地公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5.4  去污洗消组

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提请省辐射站收贮事故放射源。组长由县环境监测站副站长担任,成员由县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2.5.5  医疗救治组 

负责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现场医学处理,承担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 组长由县卫健委主任担任,成员由120急救机构和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的相关人员组成。

2.5.6  舆情信息组 

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分管外宣工作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乡镇(开发区)负责新闻发布、宣传的工作人员组成。 

2.5.7  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交流。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担任,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提供支持。 

2.4.8  现场指挥组 

负责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中视情抽调。 

2.5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组、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信息报告 

3.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委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报告。 

 3.2 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卫健委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且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和各自主管部门。

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并同时报告市政府、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和级。 

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县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重大辐射事故在省、市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省、市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

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县指挥部启动II级应急响应,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持;

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请求市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和支持。 

 

县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在不同应急状态下的

启动情况一览表

 

应急响应等级

县级领导小组

县级应急办

专家组

事故评价技术组

县级应急工作组

协调指挥组

辐射监测组

现场控制组

去污洗消组

医疗救治组

舆情信息组

后勤保障组

现场指挥组

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4.2  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 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县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组意见,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降低后,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可以解散。 

4.3  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和土壤等已收贮;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 

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 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  县级响应措施 

5.2.1 县辐射事故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生态环境分局: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等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县公安局: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指导下,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下追缴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3)县卫健委:在省、市卫健委的指导下做好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2.2 县辐射事故指挥部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县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在市公安局的指导下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指导事发地受困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安置、涉险人员疏散和撤离及其他救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 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下进行追缴;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和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实施现场管理或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3)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治组,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 

4)县财政局: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5)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2.3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后,县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生态环境部门: 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下进行追缴。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3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5.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开展以下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县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评估与总结 

7.1 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辐射应急办应在2周内开展下列工作:

1)查阅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7.2  总结报告

县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县辐射应急办提交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后,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审议通过后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应上报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

应急准备 

8.1 应急演练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会同县公安局、县卫健委等每2年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2  应急培训 

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制定辐射应急现场监测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卫健委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8.3  应急物资储备 

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包括应急监测仪器、应急防护设备)的储备,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检查、测试及日常维护;县卫健委应协调县内外有关机构,掌握辐射事故应急药品储备情况;县公安局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个人剂量监测报警设备;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县本级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必要时,向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紧急调用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修订 

县辐射应急办每2年组织对本预案开展1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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