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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霍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修订)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7-04 08:43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霍环委办〔202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修订)》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方案要求及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

1.霍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修订)

2.霍山县散煤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修订)

3.霍山县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修订)

4.霍山县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修订)

5.霍山县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修订)

6.霍山县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修订)

7.霍山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霍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630日              

 

霍山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强化扬尘污染管控,确保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实现,在全县常态化开展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扬尘管控、渣土车辆管理、混凝土搅拌站治理、道路扬尘控制、裸露土地绿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从严落实各项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建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主要任务

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依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量化指标,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扬尘防治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扬尘治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县住建局牵头负责)

1.制度保障。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牵头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制,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按要求设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公示牌,公示牌必须注明扬尘治理措施和责任人及监督电话。

2.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应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施工围挡周边应保持卫生整洁,严禁大门、围挡外放置建筑材料等。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3.道路防尘。施工现场出入口及现场内主要道路应进行混凝土硬化或铺设钢板。施工现场道路两侧及空地应进行绿化或覆盖。及时清扫施工现场道路,保持路面整洁。

4.物料覆盖。施工现场裸土应采取覆盖等措施。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密目网覆盖等措施。

5.场地洒水。施工现场应采用机械喷雾与人工洒水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控制施工扬尘。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6.车辆防尘。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人员负责车辆冲洗,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土方作业时,施工现场出入口安排人员及时清扫。运输土石方、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等车辆,密闭且冲洗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7.监控监测设施配备。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应设置工地环境自动监测仪(PM2.5PM10),根据监测数据采取增加洒水次数、暂停施工等措施。

8.其他防尘要求。土石方作业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并采取覆盖、洒水防尘措施。装饰、安装阶段提倡装配式施工,尽量减少材料切割加工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切割作业,应单独设置封闭式作业间。安全网和建筑垃圾覆盖网拆除时,应采用湿法作业进行拆除。

(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县住建局牵头负责)

1.混凝土搅拌站应制定防尘方案,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

2.料场实施封闭,安装喷淋等防尘设施,物料库房与骨料堆场、物料输送带同时封闭,露天堆放料堆应覆盖。

3.严格控制搅拌站上料、配料、搅拌环节生产性粉尘排放,搅拌主机入口、配料仓、原材料卸料口等部位安装防尘设施。粉料仓集尘装置有效,不得出现冒顶现象。

4.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正常使用,安排人员负责车辆冲洗,检查车辆密闭情况,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运输车辆放大字牌清晰、车身清洁并安装接料斗。

5.厂区地面硬化或绿化并实行污水、废水全部回收利用,建立固废垃圾屋并及时清理。

6.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颗粒污染物在线监测。

7.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必须通过环保验收和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否则不允许生产。

(三)房屋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衡山镇、经济开发区、县住建局(征收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头负责)

1.制度保障。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按照标准将房屋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制,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2.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应牢固可靠。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

3.湿法作业。采取喷淋、洒水等湿法作业措施,缩短起尘时间。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停止拆除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4.物料覆盖。房屋拆除现场除了大件的钢筋、门窗等不易飘散的物品外,所有的堆放区要求防尘网覆盖。房屋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场地闲置一个月以上的,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5.车辆防尘。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区地面需硬化,设立排水,并配备高压冲洗装置,安排人员负责车辆冲洗,检查车辆密闭情况,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县住建局牵头负责)

1.制度保障。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牵头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制,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2.围挡封闭。围挡可连续设置,也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的施工围挡,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3.地面防尘。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面应安排洒水防尘,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4.车辆防尘。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运输土石方、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等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

5.管线土方施工防尘。管线土方施工应及时回填土方并采取防尘措施。3日内不回填的土方应进行覆盖,回填作业禁止抛洒。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停止管线土方施工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6.其他防尘要求。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防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拌合、碾压应洒水降尘。

(五)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整治。(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交运局配合)

1.实施严格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准入制,未经核准的个人和企业不得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2.开展渣土车辆排查行动。取缔老式渣土车,严禁农用运输车运送渣土;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编号、标识、定位、封闭系统等,推动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智慧化监管。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超载超限和超高装载,密闭不严不得上路行驶,严格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4.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存在不携带处置证、车身不整洁、不密闭运输,沿途抛洒滴漏、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乱倒偷倒等违规行为的车辆责任人进行严查严处。

(六)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县城管局牵头负责)

1.提高城市建成区和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向乡镇延伸,切实提高环卫精细化管理水平。

2.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对城市内重点区域全面实施道路湿扫、吸扫作业,城区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洒水降尘或者冲洗。

3.快速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规定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4.加大对环卫企业的扬尘防控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卫队伍管理,禁止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确保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车身整洁,箱体密闭,无抛洒滴漏。

(七)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含收储土地)。(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按各自职责分头负责)

1.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建设、谁覆盖”的要求,做好裸露地面、待建空地的扬尘防治工作。

2.加强城市裸露土地排查,及时更新裸露土地台账和分布图,明确裸露土地绿化责任单位。

3.城市建成区内的渣土堆、需在建筑工地内存放3个月以上的土堆纳入绿化范围,采取绿化措施防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专项行动领导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县建设领域扬尘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工作举措。各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动态更新台账,对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场地、裸露地块、渣土车等重点领域进行常态化管控,确保监管全覆盖、无遗漏。要对照治理标准,对责任单位逐个下达治理任务,逐项签订责任书,逐项发放明白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逐一整改、逐一验收、逐一销号。

(三)严格监督检查。采取综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部门专项督查、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开展高频次的督导督查,原则上每月检查督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实现全覆盖,重点时段加大督查检查频次,做好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对建设领域所有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纳入常态化管理,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先进经验做法,曝光不良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畅通公开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广泛引导群众参与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等活动,引导施工等单位自觉做好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霍山县散煤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散煤治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管好流通、疏堵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打击劣质煤炭销售,狠抓薄弱环节,全面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禁止新建企业自备燃煤设施,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窑炉,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超低排放标准:二氧化硫不超过35mg/m³、氮氧化物不超过50mg/m³、烟尘不超过10mg/m³)要求,全面取缔县城区小散煤厂及散煤加工点,实现煤炭运输、装卸、储存封闭管理,符合环保要求,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替代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燃煤锅炉窑炉淘汰整治。建立全县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储粮烘干设备管理台账。全面开展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全面淘汰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衡山镇、经济开发区)

(二)加强煤炭储存场地管理。加大储煤场地整治力度,煤炭使用单位应建设封闭式煤场,必须在封闭式厂房内装卸,严禁扬尘外溢,不允许露天装卸和堆放。(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推进商业、公共机构和城镇居民散煤替代。推进商业机构和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实施管道天然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替代。着力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能源升级,加快建设天然气长输管网和城镇燃气管道,有序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霍山供电公司)

(四)取缔县城区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建立城区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管理台账,对本辖区内取缔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工作负责,实行包保责任制,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县、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三级监管体系,全面取缔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全面取缔城区小散煤厂和散煤加工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衡山镇、经济开发区)

(五)加大农业农村散煤治理力度。加强农业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农业生产、农村居民取暖和生活采用优质煤炭或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燃用硫份超过1%、灰份超过16%的散煤。(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鼓励使用电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大农村电网改造,推进电能替代。(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各乡镇、经济开发区)

(六)严格煤炭市场及质量管理。严格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坚决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散煤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行为。健全完善煤炭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散煤加工、销售、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确保煤炭产品符合商品煤质量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建立健全散煤使用统计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各乡镇、经济开发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散煤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发改委主任、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分局、县公安局、衡山镇、经济开发区、县供电公司等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县散煤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组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强化政策支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适当补助标准,用于解决取缔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补贴问题。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推进煤炭减量和替代,改善环境质量。

(三)强化督促考核。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例会制度,传达上级关于散煤治理工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定期对散煤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轮集中式督查检查,年终总结通报,对工作进度严重落后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督查督办。

 

 

霍山县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2022年修订)

 

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整治高排放车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整治黄标车、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柴油货车等冒黑烟的高排放机动车。力争通过强有力的整治,进一步压缩高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空间,减少车辆尾气排放,促进我县空气质量有效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注册登记和注销报废管理。限制转入上牌,全县注册登记的新车与转入的二手车须达到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限制转让登记,严禁高排放车辆在市域内转让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临界使用年限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转让登记;严格注销报废,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其他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要及时注销和报废。

(二)严格检验和合格标志管理。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验设备计量检定;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或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和合格标志核发,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严格营运管理和经营行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高排放车辆,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机动车(含转籍、过户车辆),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加强营运机动车“冒黑烟”整治工作;严格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老旧汽车拆解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四)鼓励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

(五)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车辆信息共享机制,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实现信息互通,要建立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和车辆查控系统,将重点车辆录入交通管理监管平台,对非法进入禁限行区域、违法上路的逾期未年检车辆、报废车辆进行电子抓拍。

(六)加强移动污染源防治。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执法权限,建立联勤联动执勤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上路的黄标车、逾期未年检机动车、报废车、冒黑烟机动车以及“抛洒滴漏”的渣土车等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应急管理和限行管理措施,加大联合综合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七)严格通行管理。要科学设置高排放车辆特别是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域和时段,严查严管超标排放车辆闯禁区违法行为。要严格控制城区高排放车辆通行,引导高排放车辆从迎宾大道-南通道、北外环路、安园大道、潜台路等分流绕行。要积极引导过境大货车从高速公路或从城区外围道路绕行。要加强城区通行秩序管理,减少因道路停车及拥堵造成的尾气排放污染。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参照县里的做法,落实好高排放车辆的管理。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县高排放机动车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等单位及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县高排放机动车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管,建立机动车尾气检测与安全检测和在用机动车年检同步体系;负责办理报废高排放车辆注销登记,禁止高排放车辆转移登记;加大限行区域、路段的执法力度,严格城区货车通行许可证核发。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对全县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机动车尾气排气污染检测关,将检测结果信息数据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会同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抽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排放车辆禁限行管理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高排放车辆营运证管理,加强营运车辆冒黑烟整治工作;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优化城市周边绕城交通路网,便利过境大货车从外围分流绕行;建立高排放营运车辆淘汰和出租车及时更换三元催化装置相关制度。牵头开展“三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研究制定我县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优先支持企业改进车辆尾气减排技术研发项目。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县本级高排放车辆治理工作经费,并做好资金监管;指导各乡镇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级高排放车辆治理工作经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拖拉机上牌和年审工作;负责老旧拖拉机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查拖拉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县商务局负责加强机动车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负责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便民服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和条件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依据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查处达不到排放状况新车的销售行为,配合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管。

县城管局负责探索推进通过GPS定位、车载监控等手段对渣土车进行管控,严禁渣土车违法违规运输。

县住建局要加强建筑工地的巡查,会同有关部门,有效管控农用车、三轮车、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违法违规运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等。

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组织机构和专职管理部门,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制定整治方案,加强资金保障,确保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管理。

(二)健全机制,强化督查。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轮集中式督导检查,对本县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度严重落后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督办。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选准角度、对准焦距,深度报道、连续报道、跟踪报道,广泛宣传高排放车辆的危害性及整治措施。


 

霍山县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专项行动方案

2022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保持整治露天烧烤、露天焚烧高压态势,提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治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专项整治和常态管理相结合,依法查处露天焚烧有害物质、垃圾和落叶等行为,对污染严重、无经营场地(无固定门店)的炭火烧烤进行取缔,确保烧烤摊点入户经营并规范使用环保无油烟净化设备。通过整治行动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执法,为市民营造环境整洁、空气清新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露天焚烧整治

1.查处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

2.加大巡查力度,查处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的行为。

3.查处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祭纸等行为。

4.及时交办市民群众举报投诉的露天焚烧问题。

()露天烧烤整治

1.治理利用固定门店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严禁店外经营,对烧烤类餐饮业固定经营门店擅自进行店外露天烧烤的,一律依法清理取缔、依法处罚。

2.查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居民居住区露天烧烤无证摊点,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取缔。

3.查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环保无油烟净化设备的烧烤经营户。

4.治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利用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等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取缔,坚决防止反弹。

5.及时交办市民群众举报投诉、反映强烈的露天烧烤问题。

三、工作安排

集中整治和常态化管理相结合,确保整治成效不反弹。

(一)加大宣传力度,摸清底数。通过印发一封信,悬挂标语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搞好宣传教育和警示告知,营造违法必究、全民监督的整治氛围。同时对本区域存在露天烧烤情况和露天焚烧高发点位进行全面排摸核实,摸清底数,弄清情况,对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重点、难点区域进行责任划分,并形成整治台账。

(二)集中整治。结合整治台账和整治计划,按照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整治。一是开展常态化整治,引导露天烧烤门店入店经营,规范使用环保无油烟净化设备,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巡查频次,坚决遏制露天焚烧,依法取缔露天烧烤流动摊点。二是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牵头组织属地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同一门店存在店外露天烧烤及在辖区街路流动露天烧烤行为的,采取店内店外一案多查、联查共管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并实施高频次联合执法,依据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处罚;依法查处占用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和居民区进行休闲露天烧烤行为。

(三)长效管理。严格落实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后续管控,随时回查以防反弹,落实长效监管措施;固化有益做法,完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制度保障体系,提升日常巡查和行政执法的水平,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实现长效化管理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霍山县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衡山镇等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城管局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治理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城管、衡山镇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整治任务和工作安排,细化整治措施,全面依法开展整治工作。联合执法抽调人员要服从领导组的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对整治工作中不作为、工作开展不力的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三)健全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督查指导,健全联动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县城管局负责全县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整治行动统筹协调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促县主城区露天焚烧整治工作开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配合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对露天烧烤开展联合执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露天烧烤开展联合执法。县公安局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打击阻碍、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或对因清理取缔露天烧烤而在国家机关和重要场所滞留、妨碍社会秩序的人员进行疏导等。衡山镇负责做好常态化露天焚烧的宣传和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原则上每月开展一轮集中整治,每季度实现全覆盖,重点时段加大检查频次。


 

霍山县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六安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等要求,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业主负责、长效监管”“谁污染、谁治理”的工作原则,对县区主城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油烟排放达标。在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现场核查时,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督促其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城管部门日常检查时,要重点检查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3个月内未更换滤芯的一律进行一次清洗及更换滤芯或过滤棉;通知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使用便携式检测设备进行辅助定性,对群众反响强烈、肉眼可见的油烟排放,在尚不具备处罚的条件下也要督促整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现测管联动、快速响应的监管检测机制,及时回应信访投诉;对逾期安装不到位、拒绝安装、擅自拆卸或不使用、不清洗、不正常维护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推动地方法规和制度建设。推动公共烟道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逐步解决油烟排放烟道设置不规范问题。推动地方立法,形成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地方性餐饮油烟排放管理法规或政府规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司法局)

三、工作安排

常态化开展,全面推进,确保实效。

(一)严格餐饮服务单位市场准入,杜绝违规选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一是根据经营项目和油烟排放状况进行分类治理。所有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项目一律要求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甲醇等清洁能源。对于经营甜点、包点、炖品等,烹饪采取蒸、煮、炖等方式,基本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要求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对于经营中餐、西餐等、烹饪采取煎、炒、焖、炸等方式、油烟较大、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没有明显刺激性气味的餐饮单位要求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于经营中餐、烘焙烧烤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烹饪中产生浓烈油烟、强刺激性气味的餐饮服务者,要求落实油烟净化装置,并设专用烟道高空排放。(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是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大小分类治理。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基准炉头数6个及以上;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基准炉头数在3个至6个之间;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基准炉头数在1(1)3(不含3)之间。按照国家规定,大、中、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执行不同的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选择与其排烟量相匹配且通过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及衡山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城管局餐饮油烟治理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组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抽调专人成立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组,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部门职责,组织联合执法,对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实行包保责任制,建立县、乡镇、社居委三级监管体系,做到每个区域、每条路段、每个小区都有领导负责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健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形成整治合力。

(三)强化督查调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一月一督查,双月一调度,每季度实现督查检查全覆盖,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对餐饮整治项目挂牌销号。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大对新《大气污染防治保护法》有关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规定和餐饮业管理相关准入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步骤等的宣传力度,督促餐饮单位自觉主动开展油烟污染治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拒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或对因选址不当造成油烟污染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或对拒不落实治理措施的违法行为,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开曝光,督促工作落实,力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霍山县“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2022年修订)

 

为切实做好我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排查整治”的原则,深入开展各类“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工作,实行乡镇、园区网格化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实现当年发现当年清零;对前期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随机开展“回头看”检查;边查边改,深入推进,确保整治效果。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范围:(一)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无相关合法合规手续;(二)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非法排放、无组织排放;(三)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超标排放;(四)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脏乱差,厂区扬尘、地面积尘严重,有害气味严重,功能分区不合理,物料、成品、废弃物等存放杂乱无章,严重影响环境质量;(五)有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违规生产国家禁止的产品;(七)在居民集中区生产经营,污染较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被群众举报,反映强烈。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实施专项排查整治,并同步开展“回头看”,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同时,进一步加大排查范围,深入开展各类“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工作,加强执法力度,深入整治,保证整治成效。

三、工作安排

常态化开展,全面推进,确保实效。

(一)排查分类。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主要对从事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及其制品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活性炭生产、木竹加工、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水泥涵管生产、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同时依托信访举报监管基础,边排查,边更新,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清理整治一批”的原则,分类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企业排查清单。

(二)清理整治。根据排查分类清单对“散乱污”企业完成整治。对需依法关停取缔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限期搬迁类)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对列入升级改造(停产整治类)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并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三)整改核实。依据排查分类清单开展整改核实,对符合标准的予以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查漏补缺,彻底清理死角。同时,要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常态化网格巡查监管,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四)巩固提高。充分发挥乡镇、村和社区等基层力量,完成“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工作,坚决杜绝已取缔的单位和企业死灰复燃或异地转移,打赢“散乱污”整治攻坚战。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委、科技经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等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园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大气分管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园区)要成立相应组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园区)要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清理整治工作,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同时,要将本辖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改清单在网站上予以公开。

(三)强化联动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负责,联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科技经信等部门负责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对核准、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对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淘汰退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开采行为,依法注销(吊销)淘汰关闭采石厂(场)等的采矿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违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未取得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查处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水泥涵管生产、建筑工地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及违反《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违法行为;对电力部门负责对被依法取缔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断电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四)加强考核问责。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轮集中督查检查,加强对“散乱污”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考核问责,对梳理排查不彻底,漏报瞒报、未严格按照“两断三清”进行清理的,将对所在乡镇(园区)及有关单位予以通报;对取缔清理或整顿规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五)强化信息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及时将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信息纳入清单管理,认真做好“散乱污”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资料收集存档,及时对整治工作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


 

霍山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县VOCs污染治理,持续削减VOCs排放量,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有效遏制臭氧(O3)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聚焦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对全县涉VOCs排放企业和单位,分行业、分领域、全环节开展全面自检,实现VOCs排放量下降比例满足“十四五”规划时序进度要求,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完成年度优良天数比例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确定治理项目。以化工、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许可文件为依据,聚焦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情况和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建立VOCs排放企业管理全面清单。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吨及以上企业纳入清单管理,实施“一厂一策”,实现排查整治全覆盖。

(二)重点推进源头削减。鼓励支持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进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指导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含量和使用量等。县经开区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重点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胶合、电子等重点领域,推广VOCs含量低于10%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并纳入年度源头削减项目管理,实现“可替尽替、应代尽代”。

(三)推动实施县经开区VOCs综合治理。结合日常监测、产业结构、企业分布、特色产业集聚区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技治污,积极督促经开区“环保管家”编制涵盖产业结构调整、监测监管、企业管理、污染治理等一揽子VOCs综合整治方案,推进园区VOCs治理工作入深向实。

(四)加强非工业源VOCs排放治理。深入落实在用车检测/维修制度,提升技术监管能力,强化在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监管。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登记的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在用非道路机械执法检查。强化柴油货车禁限行区通行管控,加大对违法驶入城市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处罚力度。持续查处进城运输物料的农用车,严禁建筑施工工地使用农用车运输建筑物料。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长效管理,开展全县储油库等各类有机液体储罐自检自查、升级改造,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汽修行业VOCs治理,喷烤漆等相关工艺操作应置于密闭空间内,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达标排放,严厉查处露天调漆、喷漆作业和油漆固化时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未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维护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五)组织VOCs联合执法行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专项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及时予以查处。生态环境、发改、科技经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城管、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餐饮、汽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油墨、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开展抽检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六)开展VOCs污染治理专题宣传。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VOCs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等,面向公众,开展浅显易懂、形式多样的VOCs治理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鼓励公众监督。面向排污企业,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现场指导帮扶,督促引导企业自主减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委、科技经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和经开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大气分管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组织技术评估。对重点行业企业提出的评估需求,及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和技术培训,跟踪推进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确保企业治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一企一案”“一园一案”的编制指导,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案先行、跟踪管理、绩效审核”的系统性治理路径。

(三)实施排污许可。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核发为中心的VOCs管控依据,在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领域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不断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落实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落地,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四)强化信息报送。对涉VOCs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及时将新发现的涉VOCs企业信息纳入清单管理,要认真做好涉VOCs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资料收集存档,及时对整治工作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

(五)加强考核问责。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轮集中督查检查,加强对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考核问责,对梳理排查不彻底,漏报瞒报、未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治理的乡镇(园区)、部门,予以通报;对取缔清理或整顿规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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