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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3〕3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9-05 11:03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霍山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法定代表人昌**,地址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预处理设施内存有未处理的污水,铁质储水池锈蚀严重,无防雨措施,底部应急阀门有污水滴漏痕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你公司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2023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企业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情况;

4、2023年7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公司污水预处理设施铁质储水池锈蚀严重,无防雨措施,底部应急阀门有污水滴漏痕迹,存在外溢或泄露的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5、2023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污水预处理设施铁质储水池锈蚀严重,无防雨措施,底部应急阀门有污水滴漏痕迹,存在外溢或泄露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二)“通用裁量表”各项裁量因素,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程度及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贰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单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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