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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不罚〔2023〕1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0-26 10:47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霍山明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P184739法定代表人陈鑫,地址六安市霍山县黑石渡镇***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92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按法律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接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2、霍山明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1份,证明企业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

3、20239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企业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按法律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情况;

4、2023年9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按法律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你公司接到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六(霍山)责改20235后,于2023年9月28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了排污信息填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六(霍山)不罚20231)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六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文件精神,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你公司应加强环境管理,规范排污行为,严格落实治理污染主体责任。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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