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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3〕4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8-23 10:58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安徽金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8P8DMC18(1-1)

法定代表人:刘小翠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但家庙镇工业集中区(但家庙村油坊组)。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破碎车间堆放大量破碎后的物料,可以证明破碎车间生产过。环评要求你单位头破、二破、筛分工段需采取单独封闭隔断,粉尘集中收集处理。但你单位头破、二破,筛分工段均设置在一栋约1200平方米连通的厂房内,未进行单独封闭隔断,且厂房有一面敞开,未封闭。无法在生产时对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集中收集处理,达不到建材行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的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破碎车间头破、二破、筛分工段未按环评要求采取单独封闭隔断,无法在生产时对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集中收集处理,达不到建材行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要求情况。

3、2023年8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破碎车间头破、二破、筛分工段未按环评要求采取单独封闭隔断,集中收集处理的情况;

4、环评批复及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提供资料及签字确认合法有效;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皖环发【2020】20号)表14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亚东   电话:5026062

地  址:霍山县霍山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口西北300米   邮政编码:2372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8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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