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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六环(霍山)罚告〔2023〕7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2-19 16:30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霍山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WAA3X02法定代表人王三中,地址六安市霍山县落儿岭镇。                                    

我局于2023121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南岳山省级森林公园范围内落儿岭镇五桂峡龙头岩处观景台及公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及山体破坏。

我局指派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2023年12月11日霍山县林业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1份,证明你公司在位于南岳山省级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情况;

4、2023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及山体情况;

5、2023年12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 4张,证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及山体情况;

6、2023年1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及山体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的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二)“通用裁量表”各项裁量因素,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程度及危害后果,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规定,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储德峰                电话:5026281 

  址:霍山县政务区          邮编:2372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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