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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4〕1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02 16:37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霍山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法定代表人王三中,地址六安市霍山县落儿岭镇。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121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南岳山省级森林公园范围内落儿岭镇五桂峡龙头岩处观景台及公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及山体破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2023年12月11日霍山县林业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1份,证明你公司在位于南岳山省级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情况;

4、2023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及山体情况;

5、2023年12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 4张,证明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及山体情况;

6、2023年1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及山体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霍山)罚告20237)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的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二)“通用裁量表”各项裁量因素,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程度及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单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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