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6U,法定代表人潘友志,地址六安市霍山县迎驾大道和霍山大道交叉口。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
我局指派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负责人的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2024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
4、2014年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对环境违法问题及有关情况的供述;
5、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该项目由南京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
6、六安市城管执法局移交的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佐证材料;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该有效覆盖。”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二)“通用裁量表”各项裁量因素,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程度及危害后果,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储德峰 电话:5026281
地 址:霍山县政务区 邮编:2372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