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执法公示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4〕2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23 10:14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南京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U,法定代表人潘友志地址六安市霍山县迎驾大道和霍山大道交叉口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5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2024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

4、2014年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对环境违法问题及有关情况的供述;

5、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该项目由南京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

6、六安市城管执法局移交的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佐证材料;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该有效覆盖。”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二)“通用裁量表”各项裁量因素,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程度及危害后果,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单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3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