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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