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农〔2018〕7号
关于印发霍山县农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霍山县农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县农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9日
根据县政府要求和县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二级预算单位,实行一级预算单位制度。原委属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的财务全部收归农委统一管理。为强化经费支出管理,规范我委财务收支管理秩序,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增强增收节支意识,特制定本制度,请各单位严格遵守执行。
第一条 坚决执行《会计法》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统一管理,分部门核算制度。
第二条 原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畜牧兽医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农业科学研究所)财务收支纳入农委账户,实行总账管理,分部门(农委划分为:县农委机关、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畜牧兽医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渔业管理局、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等七个部门,以下所称各部门专指这七个核算单位)核算,各部门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原则上仍由各部门自行掌握,各负其责,农委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公用经费支出,由各部门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县农委机关由经办人、证明人、股室负责人或农委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财务股审核,再由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所有项目支出报账在此程序上由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账。
第四条 所有收入必须及时上交财务,严禁坐收坐支,严禁挪用、截留、借用、占用公款。收费人员必须每周把上周所收款项全额交到财务股,非税收款专用收据及时核销。收取费用必须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并盖有委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 所有报销发票,必须是国家正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县农委机关由股室负责人或农委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财务审核把关,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第六条 委属各部门大型购置,单笔开支2000元以上,需由委分管领导提出意见,主任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单笔开支5000元以上的,须提交委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支出。所有需政府采购的支出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委办公室统一安排,财务统一结算。
第七条 各部门每年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将清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委综合股。委综合股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对购入、毁损、报废等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调整,并报请县国资委审批调账。各部门固定资产需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条 公务接待支出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委属各部门招待费实行指标控制。委机关按照年初纪委下达的招待费指标按照业务量分配给各部门,各部门自行掌握,不得超指标支出。
第九条 车辆油料支出一律实行油卡制,打卡加油,由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登记,统一管理,现金加油不予报销。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由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管理、定点维修、定点清洗。超过500元以上的需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2000元以上的大型维修必须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委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维修费每半年结帐一次,报销时需附维修申请单和修理费明细表。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严禁乱发津补贴,干部职工的所有福利待遇均严格按政策规定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兑付。
第十二条 严禁各部门擅自组织外出考察。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原则上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借用现金先审批后借用、出差回单位后一周内报账,并及时撤回借条。除领导班子成员外,凡是赴公共交通能够到达的城市出差,原则上不再安排车辆,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按《霍山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报销,取消出差伙食补助。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程序,对不按程序审批的,不得付款。要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