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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农业委员会公物资产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11-21 00:00  字体:[  ]

 

    一、每年进行一次公共财产清查登记,底册分别留办公室、财务处备查。

    二、凡因工作使用公款购置或上级配置的价值较高物品(包括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测绘仪器和各种维修工具等),需记入固定资产账目,领用人员需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在工作调出(包括退休、退职)本单位之前,必须向所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不清的,办公室不得办理行政和工资关系。

    三、凡无故损坏遗失公物者,一律由个人按价赔偿。

    四、固定资产核销,应由单位书面报告,分管领导签字认可,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执行。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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