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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委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4-07-15 00:00  字体:[  ]

县农委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对委属各单位和机关各股室每个岗位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和分工。

第二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每个岗位都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忠于职守,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二)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要通过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部门)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五条 每半年对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三)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基层单位和群众来委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所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股室,由有关责任股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

第一条 农委机关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第三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 涉及经费、项目申报、信访及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和当事人。

第五条 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第六条 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 不得无故拖延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

(五) AB岗工作制

第一条 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各单位、各股室负责人为A岗,其余为B岗。

第二条 A岗人员因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分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指定顶岗人员(B岗)代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  股室其他同志离岗,由股室负责人安排顶岗人员。

第四条 顶岗人员(B岗)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五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六)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来委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六条 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七)缺席默认制

第一条 缺席默认制是指在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审批、联合现场检查、联合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对拒绝参与或不接受牵头单位(股、室)协调的单位(股、室),牵头单位(股、室)视缺席单位默认议定事项,进而启动既定审批程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股、室)承担的制度。

第二条 启动缺席默认制后,缺席单位(股、室)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申请项目,应予以同意审批的,须按照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许可证件或签署批准文件。

第三条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明令禁止的项目,若牵头单位(股、室)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尚未发放,由缺席单位(股、室)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明确阐述理由并出具相关材料,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牵头单位(股、室)应不予发放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若牵头单位(股、室)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已经发放,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撤销或收回,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由此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由缺席单位(股、室)承担。

第四条 本单位(股、室)杜绝无故不参与牵头单位(股、室)组织的联审、会签等事项,否则对造成缺席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须根据相关规定及其他关于追究责任办法作出相应处罚。

(八)否定报备制

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适用于委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条 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认真检查核对,对适应否定报备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向分管领导和委纪检组报备,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 下列情形适用否定报备:

(一)管理服务对象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没有提供必须的证件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事实依据经审核后认为有误或不实而不能予以办理的;

(二)管理服务对象的请求或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办理的;

(三)管理服务对象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据、依据被查证属实的;

(四)其它否定报备情况。

第四条 否定报备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六条 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

第八条  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九)涉企检查报备制

第一条 除省、市、县统一部署的检查活动和相关机关处理安全事故、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及查处投诉举报案件等公务外,委内所有单位及人员,针对企业的检查、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管理、财务稽查、执行收费,罚没等行为,均须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二条 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对涉及需要到企业履行检查、执法稽查、监督管理、收费罚没等行为,一律列清目的、事项、范围、人数、时限等内容,报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提前一个工作日报县效能办备案。进入企业检查工作人员凭《霍山县涉企检查报批报备审批表》,在有效期内方可到企业履行检查职责,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事项。涉及收费、罚没事项的,执法人员须先亮证,后执法。如遇特殊情况或执行紧急公务直接进入企业检查的,必须事后二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报效能办备案。

第三条 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查证属实,视情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效能告诫,并予通报。一年内单位发生二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活动的人和事,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十)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全委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

第二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在告示牌上标明,并履行离岗告示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股室负责人汇报,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股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执行,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五条  委纪检组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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