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执行情况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张* | 霍农(渔政)罚[2021]7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中午在霍山县大河厂小河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被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查获。 |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联系本案实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 | 1、没收电捕器具1套(蓄电池1台、电子逆变器1台、通电导杆1根、网兜1副、鱼篓1只); 2、罚款2000元整。 |
0.200000 | 2021-11-3 | 霍山县 农业农村局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2021-11-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霍山县利农农资连锁山王河村级农资供应点 | 霍农(农产品)罚[2021]1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 | 2021年10月26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全县农资市场开展秋冬季百日行动例行检查,在位于与儿街镇山王河村街道的霍山县利农农资连锁山王河村供应点检查时,要求当事人杜为坤提供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当事人提供的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后,于当日立案查处。 | 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 | 罚款1500元整。 |
0.150000 | 2021-11-15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2021-11-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陈*忠 | 霍农(渔政)罚[2021]8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晚在霍山县诸佛庵画家村附近河道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被霍山县诸佛庵镇派出所查获。 |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联系本案实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 | 1、没收电捕器具1套(蓄电池1台、升压器1台、通电导杆1根、绝缘裤1条、网兜1副、鱼篓1只); 2、罚款5000元整。 |
0.500000 | 2021-11-29 | 霍山县 农业农村局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2021-11-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李*庭 | 霍农(动监)罚[2021]1号 | 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案 | 2021年11月霍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县区内的宠物医院进行专项检查,在对豪庭宠物医院的检查中再次发现其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经查实,当事人自2021年开始未严格按照《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要求填写规范的病历、处方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联系本案实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 | 罚款600元整。 | 0.060000 | 2021-12-14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2021-12-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