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袁*胜 | 霍农(渔政)罚〔2022〕1号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4日在霍山县东淠河戴家河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东淠河执法中队现场查获。 |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可视性锚鱼工具1套; 2、罚款800元整。 |
0.080000 | 0.100000 | 2022-3-7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
张*明 | 霍农(渔政)罚〔2022〕2号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1日晚,在霍山县佛子岭水库汪家冲村铜锣岭组附近水域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看护人员现场查获后交霍山县库区治安管理大队处理。2022年2月28日霍山县库区治安管理大队依法将本案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500元整。 | 0.150000 | 2022-3-25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