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王*生 | 自然人 | 霍农(农产品)罚〔2022〕3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 2022年9月14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石斛种植基地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1年从县农业农村部门领取了4本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但一直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000元整。 | 0.100000 | 2022/10/10 | 2024/10/1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一年 | 341525 | 2022/10/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王*生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案 | ||
孙*鹏 | 自然人 | 霍农(农产品)罚〔2022〕4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 2022年9月15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石斛种植基地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1年从县农业农村部门领取了4本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但一直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000元整。 | 0.100000 | 2022/10/10 | 2024/10/1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一年 | 341525 | 2022/10/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孙*鹏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案 | ||
张*真 | 霍农(动监)罚〔2022〕1号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定点在家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办案人员依法调查核实:2022年1月1日至今,当事人未经定点在家违法屠宰生猪9头,收取屠宰加工费用共计1080元;张*真屠宰的9头生猪,货值金额共计8381元,当事人未经定点在家违法屠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联系本案实际,经本机关集体研究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依法取缔在家中的非法生猪屠宰点; 2、没收生猪屠宰工具和设备,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整; 3、罚款55000元整。 |
5.500000 | 0.108000 | 2022/10/8 | 2024/10/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一年 | 341525 | 2022/10/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张*真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
汪*明、李*文 | 霍农(渔政)罚〔2022〕22号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4日22时左右在霍山县佛子岭水库朱家畈水域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霍山县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管护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三层刺网捕鱼共捕获白鲢103斤、黄鲢13.3斤。2022年9月25日霍山县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将案件线索报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汪*明罚款2000元整、李*文罚款1000元整。 | 0.300000 | 2022/11/7 | 2024/1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一年 | 341525 | 2022/1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汪*明、李*文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 |||
潘*武 | 霍农(农产品)罚〔2022〕5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 2022年11月11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石斛种植基地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1年从县农业农村部门领取了4本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但一直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000元整。 | 0.100000 | 2022/11/25 | 2024/11/2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一年 | 341525 | 2022/11/2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潘*武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案 | |||
段* | 霍农(农产品)罚〔2022〕6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 2022年12月1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石斛种植基地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1年从太平畈乡农业综合服务站领取了4本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但一直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000元整。 | 0.100000 | 2022/12/14 | 2024/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一年 | 341525 | 2022/12/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段*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案 | |||
何*武 | 霍农(农产品)罚〔2022〕7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 2022年12月1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石斛种植基地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1年从太平畈乡农业综合服务站领取了4本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但一直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000元整。 | 0.100000 | 2022/12/14 | 2024/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一年 | 341525 | 2022/12/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何*武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案 | |||
储* | 霍农(农产品)罚〔2022〕8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 2022年12月5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石斛种植基地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1年从太平畈乡农业综合服务站领取了4本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但一直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000元整。 | 0.100000 | 2022/12/14 | 2024/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一年 | 341525 | 2022/12/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储*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案 | |||
万*良 | 霍农(农产品)罚〔2022〕9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 2022年12月1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石斛种植基地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1年从太平畈乡农业综合服务站领取了4本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但一直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000元整。 | 0.100000 | 2022/12/14 | 2024/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一年 | 341525 | 2022/12/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万*良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案 | |||
何* | 霍农(农产品)罚〔2022〕10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 2022年12月1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石斛种植基地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1年从太平畈乡农业综合服务站领取了4本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但一直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000元整。 | 0.100000 | 2022/12/14 | 2024/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一年 | 341525 | 2022/12/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何*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案 | |||
储*龙 | 霍农(农产品)罚〔2022〕11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 2022年12月1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石斛种植基地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1年从太平畈乡农业综合服务站领取了4本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但一直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000元整。 | 0.100000 | 2022/12/14 | 2024/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一年 | 341525 | 2022/12/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储*龙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