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执行情况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陆*兴 | 霍农(渔政)罚〔2023〕3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9时许在霍山县上土市镇龙金村李家湾组附近河道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被霍山县公安局上土市镇派出所查获。民警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2023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本案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电捕器具1套; 2、罚款3000元整。 |
2023/6/29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陆*兴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