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储*权 | 霍农(渔政)罚〔2023〕1号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 当事人于2023年3月31日晚19点左右在霍山县东淠河附近水域使用下网方式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霍山县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东淠河执法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023年4月5日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将案件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2000元整。 | 2023/4/14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储*权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
湖北章华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霍农(种子)罚〔2023〕1号 | 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 | 2023年4月14日,霍山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霍山县销售审定编号为:桂审稻202018号“桂野香占”水稻种子,该品种未经安徽省审定或引种,也未国审,属于经营未审定种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结合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稻种“桂野香占”30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罚款24000元整。 |
2023/4/21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湖北章华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
陶兴和 | 霍农(渔政)罚〔2023〕2号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下午在霍山县东淠河戴家河附近水域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霍山县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东淠河执法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023年4月14日县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将案件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2000元整。 | 2023/4/28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陶兴和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
曹*敏 | 霍农(种子)罚〔2023〕2号 | 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 | 2023年5月8日,霍山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拆包销售“津北288”玉米种,属于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后才能销售,当事人擅自拆开玉米种的包装进行零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结合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2000元整。 |
2023/5/22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曹*敏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
杜*丽 | 霍农(种子)罚〔2023〕3号 | 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 | 2023年5月8日,霍山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拆包销售“延科338”玉米种,属于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后才能销售,当事人擅自拆开玉米种的包装进行零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结合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2000元整。 |
2023/5/22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杜*丽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
陆*兴 | 霍农(渔政)罚〔2023〕3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9时许在霍山县上土市镇龙金村李家湾组附近河道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被霍山县公安局上土市镇派出所查获。民警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2023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本案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电捕器具1套; 2、罚款3000元整。 |
2023/6/29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陆*兴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