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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7)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8-11 11:36 信息来源: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唐*筹 自然人 身份证 342427*********** 霍农(渔政)罚20236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2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在霍山县白莲崖水库千笠寺附近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被霍山县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渔网一副;
2、罚款600元整。
0.060000 0.010000 2023/8/8 2025/8/8 处罚决定日期+3年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11341427740887356B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11341427740887356B 在执行有效期内 1 三年 341525 2023/8/11 公开 行政处罚 关于唐*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唐*平 自然人 身份证 342427*********** 霍农(渔政)罚20237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2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在霍山县白莲崖水库千笠寺附近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被霍山县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渔网一副;
2、罚款600元整。
0.060000 0.010000 2023/8/8 2025/8/8 处罚决定日期+3年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11341427740887356B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11341427740887356B 在执行有效期内 1 三年 341525 2023/8/11 公开 行政处罚 关于唐*平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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