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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8)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8-29 15:09 信息来源: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俞*如 霍农(渔政)罚20238号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9日下午在霍山县佛子岭水库冷家畈附近水域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佛子岭执法中队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 罚款500元整。 2023/8/22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 行政处罚 关于俞*如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黎*军 霍农(渔政)罚20239号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9日下午在霍山县佛子岭水库冷家畈附近水域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佛子岭执法中队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 罚款1500元整。 2023/8/22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 行政处罚 关于黎*军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胡*友 霍农(渔政)罚202310号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当事人于2023年7月30日下午在霍山县佛子岭水库童家冲附近水域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佛子岭执法中队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 罚款1500元整。 2023/8/22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 行政处罚 关于胡*友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金*升 霍农(渔政)罚202311号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下午在霍山县佛子岭水库舞旗河附近水域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佛子岭执法中队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 罚款1500元整。 2023/8/22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 行政处罚 关于金*升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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