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
祁*祥 | 自然人 | 霍农(渔政)罚〔2023〕4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凌晨2点30分在霍山县黑石渡镇黑石渡大桥附近河道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查获。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电捕器具1套; 2、罚款7000元整。 |
2023/7/28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祁贤祥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
魏*所 | 自然人 | 霍农(渔政)罚〔2023〕5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凌晨2点15分在霍山县黑石渡镇黄家畈大桥附近河道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查获。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电捕器具1套; 2、罚款7000元整。 |
2023/7/28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魏克所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唐*筹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427*********** | 霍农(渔政)罚〔2023〕6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2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在霍山县白莲崖水库千笠寺附近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被霍山县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渔网一副; 2、罚款600元整。 |
0.060000 | 0.010000 | 2023/8/8 | 2025/8/8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三年 | 341525 | 2023/8/1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唐*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 ||
唐*平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427*********** | 霍农(渔政)罚〔2023〕7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2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在霍山县白莲崖水库千笠寺附近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被霍山县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渔网一副; 2、罚款600元整。 |
0.060000 | 0.010000 | 2023/8/8 | 2025/8/8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三年 | 341525 | 2023/8/1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唐*平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
俞*如 | 霍农(渔政)罚〔2023〕8号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9日下午在霍山县佛子岭水库冷家畈附近水域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佛子岭执法中队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500元整。 | 2023/8/22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俞*如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 |||||||||||||||||
黎*军 | 霍农(渔政)罚〔2023〕9号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9日下午在霍山县佛子岭水库冷家畈附近水域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佛子岭执法中队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500元整。 | 2023/8/22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黎*军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 |||||||||||||||||
胡*友 | 霍农(渔政)罚〔2023〕10号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30日下午在霍山县佛子岭水库童家冲附近水域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佛子岭执法中队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500元整。 | 2023/8/22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胡*友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 |||||||||||||||||
金*升 | 霍农(渔政)罚〔2023〕11号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下午在霍山县佛子岭水库舞旗河附近水域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佛子岭执法中队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1500元整。 | 2023/8/22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金*升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