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朱*成 |
霍农(渔政)罚〔2023〕13号 |
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晚20时左右,在霍山县大化坪镇爬爬岩水库附近用徒手方式抓获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石蛙(叶氏肛刺蛙)11只,被霍山县公安局大化坪派出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霍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确认,当事人猎捕、杀害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石蛙,学名:叶氏肛刺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于2023年10月9日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联系本案实际,经本机关集体讨论,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2200元整。 |
2023/10/25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三年 |
341525 |
2023/10/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朱*成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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