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霍山家喻斛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霍农(农产品)罚〔2023〕1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
2023年11月16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在位于太平贩乡何家坊村霍山家喻斛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的石斛基地检查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11月26日之前建立健全2023年度农产品生产记录。11月 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限期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改正。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 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 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 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2000元整。 |
0.200000 |
|
|
2023/12/17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霍山家喻斛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霍山县天仙草石斛科技有限公司 |
霍农(农产品)罚〔2023〕2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
2023年11月16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在位于太平乡何家坊村霍山县天仙草石斛科技有限公司种植的石斛基地检查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11月26日之前建立健全2023年度农产品生产记录。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限期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改正。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 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 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 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2000元整。 |
0.200000 |
|
|
2023/12/17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霍山县天仙草石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安徽金斛堂药业有限公司 |
霍农(农产品)罚〔2023〕3号 |
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
2023年11月16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例行检查,在位于太平贩乡何家坊村安徽金斛堂药业有限公司种植的石斛基地检查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为空白,未进行任何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11月26日之前,建立健全2023年度农产品生产记录。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限期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改正。当日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 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 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 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2000元整。 |
0.200000 |
|
|
2023/12/18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安徽金斛堂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