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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霍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裁决分目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10 11:37 信息来源: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265 农业农村局 行政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当事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作出裁决。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裁决决定。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申请给予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
4、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5、出现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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