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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霍山县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有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04-25 09:58 信息来源:霍山县水务局  字体:[  ]

霍政办秘〔201673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山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4


霍山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我县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349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六政办〔20142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简洁务实、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县水务局会同县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桥湾现代产业园、衡山工业园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负总责。

县直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适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协助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等制度建设及相应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分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条  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二至第五年的一季度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一季度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一)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包括全社会用水总量,以及生活和工业用水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生活废污水处理回用率)的完成情况。

(二)工作评价: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考核测评,重点考核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的建立情况,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控制指标中万元工业增加值下降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均为六安市下达给我县的指标,用水总量为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的工业、农业、生活、生态的用水之和。2020年、2030年控制指标将根据市下达指标在2015年基础上调整。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115日前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在每年115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汇总,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  每年210日前,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上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220日前完成对各乡镇上报的自评报告核查工作,提出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上年度或考核期内我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经县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相关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对年度或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审批涉及乡镇或新增取水项目。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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