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水务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执法公示 > 职责权限依据

霍山县水务局2024年职责权限依据-行政征收分表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4-01 10:34 信息来源:霍山县水务局  字体:[  ]
霍山县水务局行政征收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备注
72 水务局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取水量超额20%(不含20%)以下的,超额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额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额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额50%以上的,超额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取水,限期改正。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征收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取水审批机关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