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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林业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确认)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4-24 16:09 信息来源:霍山县林业局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9 行政确认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文件),法定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核同意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确认程序或条件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非法申请确认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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