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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意见征集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02-20 09:07 信息来源: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字体:[  ]

为做好我县旅游业发展工作,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现公示《霍山县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电子邮件发送至hsxwgxj@163.com,邮件请注明《霍山县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2.信件邮寄至霍山县文广新局办公室(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行政中心二楼,邮编:237200),来信请注明《霍山县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联系人:伍连成    联系电话:0564-5232687。

霍山县文广新局

2018年2月20日

关于《霍山县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全域旅游创建,做大做强我县旅游产业,根据《霍山县2018年旅游工作意见》(霍发〔2018〕4号)《霍山县政协关于全力推进全域旅游大提速大提升的建议案》(霍政协〔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旅游业发展实际,起草《霍山县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旅游兴县”战略思想,参考旅游业先进市县的做法,结合我县旅游工作实际,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重要制度保障,有力促进旅游业发展成为我县国民经济的重要之柱性产业,实现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带动群众走上绿色发展之路。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分为奖励资金来源、奖励项目和标准、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及其它相关规定等四个方面。县政府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景区品质提升、客源市场培育、乡村旅游发展、整体形象宣传、旅游新业态、旅游商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实行扶持奖励。奖励项目内容主要为:在企业创强创牌、旅游品牌宣传营销、乡村旅游发展、智慧旅游系统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奖励。

霍山县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旅游兴县”战略,根据《霍山县2018年旅游工作意见》(霍发〔2018〕4号)《霍山县政协关于全力推进全域旅游大提速大提升的建议案》(霍政协〔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

县政府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景区品质提升、客源市场培育、乡村旅游发展、整体形象宣传、旅游新业态、旅游商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实行扶持奖励。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据实申报,经审核后县财政负责安排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新评定为国家4A、5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万元、5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四星级、五星级诚信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

(二)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培育旅游客源市场。

1.对旅游企业在六安市以外,以“巍巍大别山·主峰在霍山”等系列旅游品牌为主题开展宣传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实际宣传费用的10%(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乡镇、村、旅游企业或旅游行业协会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大型节庆赛事活动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实际投入资金的20%(单次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对旅行社组织团队来霍山旅游进行奖励。招徕旅行团游览线路至少安排县内1处以上收费景点,并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晚2天以上,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大巴团队奖励2000元;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大巴团队奖励4000元。组织境内外游客以火车专列形式来霍山旅游,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晚2天以上,每趟专列300人以上奖励3万元,每趟专列500人以上奖励5万元。在地级市及以上开通霍山旅游直通车,每周不少于一趟次,至少安排县内1处以上收费景点,且运营6个月以上的,200公里以内的补300元/趟次,200公里至300公里的补400元/趟次,300公里以上的补500元/趟次。

(三)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1.对于编制乡镇、村旅游发展规划或控制性规划的,按编制规划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规划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优秀旅游乡镇(旅游强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示范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3.新评定为县级“大别山人家”系列农家乐示范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贫困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评定为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4.引导旅游商品开发。鼓励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新评为中国特色旅游商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为“安徽省必购旅游商品”、“安徽省特色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在国家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在市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旅游企业参加经县旅游局通知的各级旅游部门举办的宣传促销、旅游交易会、商品展示展销以及赛事等活动,展位费补助50%,单家企业单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

5.推进“厕所革命”。对当年自主新建旅游厕所,经旅游部门评定为3A级、2A级、1A级的,在国家、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0.5万元。

(四)推进“智慧旅游”系统建设。

鼓励数字智能化技术在旅游体验、产业发展和企业管理方面的应用,对旅游企业、乡村旅游点开展手机智能终端(APP)、智能导游服务、智能化管理等“智慧旅游”应用系统以及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的,给予实际投入资金的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强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1.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导游证,并在县内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且每年规范带团时间累计在50天(含)以上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8000元;对评为县十佳导游之星的导游人员,并积极参与县内重大节庆(外事)活动接待服务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旅游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对获得旅游行业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资格证的,并在县内旅游企业工作2年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旅游企业员工参加省市专业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市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一)评级、定星、授牌、获奖类奖励以认定、批复文件(证书)或上级官方网站公示资料为准,申报奖励资金。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奖励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补,不重复计算。

(二)旅游团队、专列、直通车等奖励,要在该团合同签订之后旅游团未来之前向县旅指委办公室(县旅游局)及时提交旅游团相关资料信息(旅游合同、行程单、人员名单等),在旅游团到达期间,由县旅指委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对旅游团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核查人员对该次旅游团签发核实单。旅游企业将年度组团资料汇集成册,一式三册盖章后,向县旅指委办公室(县旅游局)申报奖励资金。

(三)对县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凭导游证、劳务合同等申报奖励资金。

(四)投资、宣传类奖励补助项目,旅游企业凭相关合同、验收资料、发票凭据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县旅指委办公室(县旅游局)申报奖励资金。

(五)奖励申报时间:每年10月31日前。

(六)所有奖励资金申报由县旅指委办公室(旅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认定公示后,呈县旅指委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本意见中涉及的同类奖励和补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本意见中未涉及的,对全县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项目及事件,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由县旅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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