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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农家乐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7-12-15 14:25 信息来源:霍山县政府办  字体:[  ]

霍政办〔201759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农家乐标准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1215日    

    

霍山县农家乐标准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指依托当地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村居民舍和农(林、牧、渔)特色产业,以农户家庭经营方式为主(包含其他主体租赁农民住宅或村闲置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开办的,能为游客提供品味农家菜肴、体验农耕文化、亲近农家生活、感受乡村风情等乡野生活体验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经营与监管,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安全经营的原则。农家乐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产业融合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旅游惠民、旅游扶贫的统一,政府逐步加大对农家乐集聚区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投入。

第四条  按照《霍山县大别山人家农家乐规范标准》通过评定的农家乐,由县旅游局负责授牌。授牌的大别山人家农家乐按照本办法管理并享受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农家乐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办审批

 

第五条  申办标准化农家乐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和美好乡村、乡村旅游等规划;

(二)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特色、村庄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四)有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或者由所在乡镇出具经营用房的安全和合法意见证明;

(五)有一定规模,功能布局基本合理,具有必要的停车场所、服务总台、公共交流和餐饮等基本功能区域;

(六)有独立的或与其他农户公用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七)厨房必须离旱厕、家禽家畜饲养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八)参加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环保、旅游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符合相关基本要求;

(九)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六条  标准化农家乐开办需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周边环境良好,庭院内外卫生整洁,达到干净、整齐、清爽的要求;

(二)庭院内外种植当地绿化树种和花草,停车场面积能满足停车需要;

(三)文明诚信经营,提供菜单,明码标价,餐位数要达到一次性接待20以上客人的要求;

(四)厨房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餐饮油烟实现达标排放。设置土灶的,应做好烟尘防护,避免污染食品;

(五)有客房的,客房数量不得少于3间或6个以上床位,每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除卫生间,按标间算);

(六)有水冲式厕所,男女厕所分开设置,数量满足游客需要;

(七)提供可参与的农事或娱乐活动不少于2项,如:种菜、插秧、收割、采摘瓜果、垂钓、采茶、挖笋、磨豆腐、烧烤、篝火等。

第七条  农家乐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成立由公安、卫计、市监、消防、环保、旅游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审批工作。由县农家乐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表式审批:

(一)开办者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

(二)乡镇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农家乐办公室审批;

(三)县农家乐办公室组织农家乐星评员按照《霍山县大别山人家农家乐规范标准》对申报事项进行评定,对符合标准的申报者,牵头组织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签署审批意见;

(四)经审批同意的申报单位,凭联审联签单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办理相关证照。

第八条  公安、消防、卫计、市监等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业主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农委、旅游、公安、消防、卫计、环保、市监、发改委、国土、林业等部门组成的霍山县农家乐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农家乐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领导小组负责农家乐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县旅游局是农家乐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以及评定(包括省级星级农家乐),承担农家乐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牵头农家乐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农家乐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旅游局对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服务质量监管,每年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1、年度内因自身原因两次以上被游客投诉经查属实的、年度复核达不到农家乐规范标准或相应星级农家乐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2、农家乐业主不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县旅游局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仍未整改的农家乐,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星或摘牌处理;

3、在经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摘牌处理,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对未经旅游管理部门认证,擅自使用大别山人家农家乐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由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拒不停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鼓励农家乐发展重点区域成立乡镇和村级农家乐协会,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责。农家乐协会根据农家乐成员需要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要求,组织开展特色菜品及经营项目的开发、营销,以及对农家乐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农家乐协会和农家乐经营户应积极参与文明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及文明旅游、文明餐桌倡导等活动,主动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相关部门和游客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农家乐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当地乡镇负责农家乐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农家乐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农家乐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农家乐经营户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赋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对农家乐集聚区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八条  当发生洪涝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农家乐业主必须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农家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制品以及兰草、映山红等本地特色植物;

(六)经营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七)污染环境、超占土地、乱搭乱建;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县农家乐办公室。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  县旅游局将分片对农家乐集聚区进行规划设计,统一农家乐的标识标牌,每年安排旅游项目资金,由各乡镇实施,对集聚区进行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家乐的提升改造。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大别山人家农家乐标准验收达标的,每户奖励补助0.5万元,是贫困户的,每户奖励补助1万元。同时鼓励其按照《安徽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自愿申请等级评定,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县旅游局将农家乐产业列为形象宣传、市场推广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逐步打造以大别山人家为总领品牌以及堆谷人家坝上渔村白云人家等系列子品牌的全县农家乐品牌形象。同时,鼓励以女性为主经营的农家乐争创安徽省徽姑娘农家乐;建立大别山人家网络宣传、预定等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民宿、乡村客栈、乡村度假酒店、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新业态,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比照农家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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