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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5-09-06 15:09 信息来源:霍山县政府办  字体:[  ]

霍政办〔2015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201596日    

 

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旅游业,保证霍山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使用,根据《霍山县财政统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149号)和《霍山县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霍政〔2015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要与中央、省、市及其他旅游发展建设配套资金捆绑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的原则、范围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内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使用专项资金必须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提升品牌、注重效益;

(三)以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为主,专项资金为辅;

(四)坚持三个优先,即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优先;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好的项目优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优先。

第五条  根据全县旅游产业发展目标,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全县各类旅游规划编制、咨询及项目实施评估、考察等方面。

(二)旅游整体形象策划、重大旅游活动、宣传促销及新兴客源市场开拓。

(三)旅游人才引进、培养和培训、旅游执法以及旅游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补助,包括乡村旅游示范推广、升级改造,自驾游营地、研学基地、智慧旅游等项目补助。

(五)具有霍山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与纪念品研发、品牌创建补助。

(六)旅游(风景)区重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七)市级以上旅游品牌创建等奖补,主要包括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委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品牌称号;省旅游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评定的省级旅游品牌称号;在市级以上旅游行业评比或比赛中获奖的单位和个人。

(八)旅游项目谋划、争取、推进及旅游行业管理等工作中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九)经县政府批准用于旅游产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单位或个人,须递交书面申请报告,主送县旅游局,报送县财政局。

(二)申报时间为每年11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包括:《霍山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绩效目标、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当年建设项目预算及实际投资进度情况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连同申请项目所需的材料及相关凭证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县旅游局。

(二)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县旅游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由县旅游局牵头,县财政局、监察局参加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组织调研和专家咨询论证。

(三)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信息化建设及公益性旅游配套设施项目应由县旅游局提出初审意见,会同县财政、监察部门拟定补助或奖励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县旅游局单独建帐,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县旅游局每年年底负责编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预算,经县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三)县旅游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参与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四)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参与项目的初审和论证评估工作。

(五)县监察局按照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报送项目资金申报资料失真、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问题的单位,除督促其纠正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县监察局、财政局、旅游局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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