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霍山县万里书店 | 92341525MA2QH6Y93U | 李世霞 | (霍)文综罚字〔2023〕1号 | 发行非法出版物 | 霍山县万里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 | 罚款;其他-没收非法物品 | 没收2本非法出版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整。 |
0.100000 | 2023-04-07 | 2024-04-07 | 2024-04-07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113414270032426111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113414270032426111 | 有效 | 一年 | 341525 | 2023-04-10 | 公开 | 发行非法出版物 | 发行非法出版物 |
霍山县地球村网络会所 | 92341525MA2QH653X8 | 陈华 | (霍)文综罚字〔2023〕2号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该场所收银台主机及客户端翔天净网均不在线,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其他-免予行政处罚 |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情形。免予行政处罚。 | 2023-05-24 | 2026-05-24 | 2026-05-24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113414270032426111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113414270032426111 | 有效 | 三年 | 341525 | 2023-05-29 | 公开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
霍山县智汇星文具店 | 92341525MA2QFTT50Q | 黄登超 | (霍)文综罚字〔2023〕3号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2023年6月1日,现场检查发现霍山县智汇星文具店已办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货架上有《阿衰》等40本出版物待售,现场负责人不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其他-没收非法物品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没收40本出版物 |
0.050000 | 2023-06-12 | 2026-06-12 | 2026-06-12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113414270032426111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113414270032426111 | 有效 | 三年 | 341525 | 2023-06-14 | 公开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霍山县存宏文具店 | 92341525MA2QGPJR15 | 桂存宏 | (霍)文综罚字〔2023〕4号 |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 货架上有2本《新华字典》等出版物待售,扫《新华字典》封底防伪码结果显示异常。2023年6月1日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具认定书,认定上述《新华字典》系侵权出版物。当事人经营上述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3.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警告;罚款;其他-没收非法物品 | 警告,没收2本侵权出版物,罚款200元 | 0.020000 | 2023-06-16 | 2026-06-16 | 2026-06-16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113414270032426111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113414270032426111 | 有效 | 三年 | 341525 | 2023-06-26 | 公开 |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