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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3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6-30 09:13 信息来源: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31

当 事 人: 霍山县万里书店(李世霞)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341525MA2QH6Y93U)

经营者: 李世霞

经营场所: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东路汽车站对面

2023年3月9日10时02分至10时40分,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霍山县万里书店进行检查。该书店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现场发现其书架上2本待销售的《今古传奇武侠》疑似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书店经营者出示上述出版物的进货凭证,该经营者无法当场出示。执法人员对上述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3年3月14日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24日,霍山县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的疑似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鉴2本期刊属非法出版物。2023年3月27日,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霍山县万里书店经营者李世霞进行调查询问。霍山县万里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于2023年3月28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证据有:1.编号为(霍)文综检字〔2023〕38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3.编号为(霍)文综保字〔2023〕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霍山县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出具的编号为霍出版鉴定〔2023〕1号《出版物鉴定书》1份;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李世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霍山县万里书店经营者李世霞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霍山县万里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印、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非法出版物数量较少,未产生违法所得,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2023年3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霍)文综罚告字〔2023〕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其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依据及拟处罚的种类和额度,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和途径。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2本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或者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4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文综罚字〔2023〕2 

当事人:        霍山县地球村网络会所(陈华)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92341525MA2QH653X8)          

经营者: 陈华                                 

经营场所: 霍山县衡山镇迎驾东路                                              

2023年5月10日15时30分至16时0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程慧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东路的霍山县地球村网络会所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现场有50名消费者在上网。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场所收银台主机及客户端翔天净网均不在线,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霍文综改字〔2023〕1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霍文综调通字〔2023〕2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霍文综检字〔2023〕50号),经现场负责人程慧签字确认。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5月15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陈华做了调查询问,陈华对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5月15日上午,执法人员登录“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发现,霍山县地球村网络会所“翔天净网”技术监管系统已正常在线。霍山县地球村网络会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于5月15日调查终结。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编号为(霍)文综检勘字〔2023〕50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2.霍山县地球村网络会所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陈华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法定代表人陈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华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予以确认;4.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屏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翔天净网”技术监管系统已正常在线,实施了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情形。

2023年5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文综罚告字〔2023〕2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视其放弃权利。

本机关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或者霍山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 5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文综罚字〔2023〕3号

当事人:霍山县智汇星文具店(黄登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341525MA2QFTT50Q)

经营者:黄登超                                              

经营场所:霍山县衡山镇和顺花苑D区15号楼5号门面房                                                      

2023年5月26日9时15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蒋家芳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货架上有《阿衰》等40本出版物待售,现场负责人不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请示局领导,对上述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3年5月29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指定本案由赵军,李名传办理。2023年6月1日,霍山县智汇星文具店经营者黄登超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根据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8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霍文综检字〔2023〕56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合规,现场拍照取证,查处涉案当事人在营业期间违规经营的情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霍文综保字〔2023〕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霍文综保字〔2023〕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霍文综保告字〔2023〕3号),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的情况;

3.霍山县智汇星文具店《营业执照》、经营者黄登超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经营者黄登超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情况和违规经营事实的确认。

2023年6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且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本机关综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调查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修订)。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文综罚告字〔2023〕3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视其放弃权利。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涉案的40本出版物,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或者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文综罚字〔2023〕4号

当事人:霍山县存宏文具店(桂存宏)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341525MA2QGPJR15)

经营者:桂存宏                                              

经营场所:霍山县与儿街镇与儿街街道                                                      

2023年5月25日16时10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桂存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亮证经营。货架上有2本《新华字典》等出版物待售,扫《新华字典》封底防伪码结果显示异常。经请示局领导,对上述2本《新华字典》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3年5月29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新华字典》邮寄到商务印务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6月1日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具认定书,认定上述《新华字典》系侵权出版物。2023年6月2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指定本案由赵军,李名传办理。2023年6月8日,霍山县存宏文具店经营者桂存宏携带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根据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3.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2023年6月8日本案事实调查清楚且证据充分,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霍文综检字〔2023〕55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合规,现场拍照取证,查处涉案当事人在营业期间违规经营的情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霍文综保字〔2023〕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霍文综保字〔2023〕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霍文综保告字〔2023〕3号),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的情况。

3.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请求鉴定出版物的函》和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认定书》,证明对涉案出版物鉴定的事实和鉴定结果。

4.霍山县存宏文具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者桂存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霍山县存宏文具店的主体资格。

5.经营者桂存宏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情况和违规经营事实的确认。 

霍山县存宏文具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文综罚告字〔2023〕4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视其放弃权利。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2本侵权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或者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6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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