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县文旅局 | 行政确认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3.《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第三条: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第七条省文化厅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省的分布情况,组织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市(省直属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清单、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确认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确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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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文旅局 | 行政确认 |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认定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审定确认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审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审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审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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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文旅局 | 行政确认 |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 1.《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2.《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8号)第三块面: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申报单位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认定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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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文旅局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申报单位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认定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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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文旅局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报书、申报单位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认定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