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霍山县圆梦图书文创生活馆 |
王清兰 |
(霍)文综罚字〔2024〕1号 |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
霍山县圆梦图书文创生活馆销售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活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警告;罚款;其他-没收非法物品 |
警告,没收2本盗版出版物,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4-03-27 |
2024-03-27 |
2027-03-27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113414270032426111 |
有效 |
三年 |
341525 |
2024-04-01 |
公开 |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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