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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情况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4-01 10:30 信息来源: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

罚字〔20241

当事人:霍山县圆梦图书文创生活馆(王清兰)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MA*********)

经营者王清兰                                           

经营场所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文峰苑8-9号门面                                                      

2024年2月27日15时30分,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赵军(12090321018) 、李名传(12090321017)在向现场负责人王清兰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霍山县圆梦图书文创生活馆开展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主要销售文具、图书等。在货架上有2本出版物《活着》待售,图书版权页与封底记载信息不一致。经请示局领导,对上述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024年2月27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活着》样书邮寄到作家出版社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4年3月4日作家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图书鉴定函,认定《活着》系盗版书。2024年3月4日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指定本案由赵军,李名传办理。2024年3月12日,霍山县圆梦图书文创生活馆经营者王清兰携带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根据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2024年3月13日本案事实调查清楚且证据充分,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霍文综检字〔2024〕20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合规,现场拍照取证,查处涉案当事人在营业期间违规经营的情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霍文综保字〔2024〕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霍文综保物字〔2024〕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霍文综保告字〔2024〕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的情况。

3.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申请鉴定出版物的函》和作家出版社有限公司《图书鉴定函》,证明对涉案出版物鉴定的事实和鉴定结果。

4.霍山县圆梦图书文创生活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者桂存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霍山县圆梦图书文创生活馆的主体资格。

    5.经营者王清兰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情况和违规经营事实的确认。    

 霍山县圆梦图书文创生活馆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文综罚告字〔2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3月2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视其放弃权利。

    现对你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2本盗版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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