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霍政〔2018〕103号)有关政府投资审计文件进行修订的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2019年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相继出台文件要求各地审计机关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审计转型,从“全面审计转为重点审计,不得强制要求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不应开展控制价(标底)审核”,对“以审代结”问题开展专项清理。2021年4月,省审计厅派出督查组对我县依法审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指出“霍山县政府对地方性法规或审计机关出台的制度未及时清理和修订完善及计划外开展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等问题,要求我县及时整改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
第一、修订和完善制度。根据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需要对上述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县审计局于2021年7月7日至7月13日对修订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县相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二、改革投资审计管理方式:县审计局将对现行的投资审计管理方式方法进行改革:1.将县投资审计室部分职责功能报请县编委会批准调整,并改设为霍山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2.将1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或县政府交办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由县审计局按照年度计划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
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县本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管理项目。
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县本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生工程以及其他政府交办工程的审计,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
修订为: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生工程以及其他政府交办工程的审计,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成果文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解读:该条款与审计署、省审计厅有关文件规定存在冲突,不符合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工作的有关要求。
2.第十一条 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对超过时限未申请审计的,审计机关将予以公告。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30日内书面告知其审计时间和方式。
修订为:第十一条 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行业有规定,从其行业规定),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对超过时限未申请审计的,审计机关将予以公告。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其审计时间和方式。
解读:该条款为征求县相关单位意见后修改完善。
3.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并约定在审计定案前保留不低于合同价款15%的待结价款。
解读:该条款删除。该条款与审计署、省审计厅相关文件规定存在冲突,属于需要进行及时整改的内容。
4.执行时间建议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之后9月1日。
三、请求事项
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通过《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送审稿》,审定后颁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