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19〕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现将《霍山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霍山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县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县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18〕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霍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划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1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老宅基地)复垦任务、工矿废弃地复垦面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以及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对当年度耕地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行组织自查,并于12月底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第八条 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报,并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6月底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结合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十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报,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1月底前开展自查,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单位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单位,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霍山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07〕1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