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15〕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民建房行为,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对《霍山县农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霍政〔2014〕71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原第五条修改为:因地质灾害等特殊原因确需跨行政村建房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2.原第九条四项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其选址和用地依法报送相关部门审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退回申请。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