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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3〕5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2-28 09:07 信息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自然资执决〔20235

霍山县衡山镇满路桥村村民委               

    经调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并向承租方收取20000元土地租。该宗土地占地面积2.67亩(1780平方米),建设时地类为农用地,符合霍山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承包合同;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5、询问笔录;

6、现场照片;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10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满路桥村委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满路桥村委会违法所得20000元(贰万元整)。

3、按照违法所得(20000元)的20%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罚没款人民币合计: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缴到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中国银行霍山支行营业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话:0564-5038213

 址:霍山县衡山镇霍山大道创新大厦八楼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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