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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12-31 11:36 信息来源:霍山县应急局  字体:[  ]


一、起草背景、过程

为加强乡镇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解决乡镇一级没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现实问题,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规范基层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更好发挥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霍山县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草案),并向16个乡镇和县司法局书面征求了《暂行办法(草案)》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后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条,我局全部采纳一并修改,制定了今天上会的《霍山县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草案)。

二、法律、政策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11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4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霍山县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草案)共计十九条,主要内容为法律政策依据、委托与被委托双方权责规定、被委托单位执法权限、方式、内容等。具体如下:

(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乡镇安监所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二)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1.现场处理权

2.行政处罚权1)警告;(22万元以下罚款(不含2万元)

3.提请移送权

(三)县应急管理局以书面方式对被委托的单位进行委托,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受委托单位行使县应急管理局限定的委托行政执法权力,以委托单位的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受委托单位业务上接受县应急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县应急管理局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四、工作目标

保证霍山县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规范性。

五、主要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乡镇安监所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六、创新举措

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1.现场处理权

2.行政处罚权1)警告;(22万元以下罚款(不含2万元)

3.提请移送权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提请会议研究通过《霍山县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并以县政府文件印发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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