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秘〔2021〕23号
关于印发霍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霍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3月31日
霍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适用范围··········································· 4
1.2工作原则··········································· 4
1.3事件分类分级····································· 6
1.4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7
1.5应急预案体系····································· 8
1.6 应急系统·········································· 10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11
2.1 领导机构·········································· 11
2.2办事机构··········································· 12
2.3专项指挥机构····································· 13
2.4相关应急机构····································· 14
2.5乡镇应急机构····································· 14
2.6现场指挥机构····································· 15
3 运行机制············································ 16
3.1风险防控··········································· 16
3.2监测预警··········································· 17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21
3.4恢复重建··········································· 31
4准备与支持·········································· 33
4.1 应急队伍保障···································· 33
4.2 财力保障·········································· 34
4.3 物资保障·········································· 35
4.4 基本生活保障···································· 35
4.5 医疗卫生保障···································· 36
4.6交通运输保障····································· 36
4.7 治安保障·········································· 37
4.8 避难场所保障···································· 37
4.9 通信保障·········································· 37
4.10 公共设施保障··································· 38
4.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38
4.12 气象服务保障··································· 38
5预案管理············································· 38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38
5.2 预案演练·········································· 39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39
5.4宣传和培训········································ 40
5.5责任与奖惩········································ 41
6附则··················································· 41
7 附件·················································· 42
霍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县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由本县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危害。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将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公共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类管理、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委、县政府负责领导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基本主体。
整合资源、高效应对。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基层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相结合的应急力量体系,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整合现有人力、物力、信息和科技等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合理配置,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运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3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本县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霍山县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2响应分级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及事态严重、可能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启动相关预案一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政府(管委)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一级响应启动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全力以赴应对处置,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二级响应:发生跨乡镇、跨部门,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突发事件,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二级响应。二级响应启动时,县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三级响应:发生跨乡镇、跨部门的一般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响应。三级响应启动时,县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示支援。
1.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应急预案
本县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4)乡镇和园区应急预案。各乡镇和园区在对本辖区危险源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应急预案体系。乡镇和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与管理,由乡镇和园区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公布实施,报县政府备案。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实施。
(6)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由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承办)者针对面临的风险制定、实施。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6 应急系统
县人民政府应将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6.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6.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6.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协调县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组织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县委、县政府在上级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霍山县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1)健全完善全县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研究部署全县年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政策和指导意见。
(3)组织实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4)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组织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按照上级部署,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6)协调与省、市、驻霍部队等有关方面,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7)研究制定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经费、装备和物资的建设规划。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县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
霍山县应对不同种类突发事件,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包括:
自然灾害类的减灾救灾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区防汛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指挥部等;
事故灾难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等;
公共卫生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等;
社会安全类的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等。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县政府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处置本县突发事件,指导各乡镇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总结本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筹备和管理等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6)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相应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4乡镇应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主要职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协助县、乡镇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5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设立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 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7)做好现场管理、信息发布工作;
(8)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9)向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2.6专家组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
主要职责是:
(1)参与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5)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 县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政府。
(2)县政府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干线专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健全风险排查、监测、评估、整改工作体系,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各乡镇(园区)和有关单位建立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涉及公共安全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交流制度,明确规定监测信息报告人员、渠道、时限、程序等事项。预测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县应急领导机构。对涉密信息,通过保密渠道报送。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2.2预警
建立健全本县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建立县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县政府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其他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相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 预警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霍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5)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乡镇(园区)应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必要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6)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县政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1)全县实行信息报告网格化管理体制机制,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情况,以现有的镇、村行政区划为基础,将全县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区域划分为网格,每个网格内落实1-2名网格员(信息员),由当地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等担任。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现场人员、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县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立即组织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 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 事发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工委)及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紧急调配应急资源,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6)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县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7)其他必要的措施。
3.3.3指挥协调
(1) 组织指挥。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政府根据县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
(2)现场指挥。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县政府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和发展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当突发事件涉及全县大部分地区时,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当突发事件,超出县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县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启动高级别预案,提升应急响应级别。需要援助时,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6)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由县外事办会同县政府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具体组织安排。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3.3.6 紧急时期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县内部分或全部地区进入紧急时期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进入紧急时期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县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指令,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事发地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人员安置、困难群众、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救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卫健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县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由县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保障,并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和支持;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3.4.2恢复重建
按照上级统筹指导、县乡级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立即成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报告上级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通信、铁路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恢复重建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与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3.4.3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园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经过、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
由上级政府或其部门负责的调查评估工作,本县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县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准备与支持
4.1 应急队伍保障。
依托县公安、消防、森林防火和城管队伍建立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政府相关部门应牵头建立本行业(领域)相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和园区参照县级应急队伍建设方案,结合实际,建立本级综合应急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设立相应的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各乡镇和园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志愿者组成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加强与综合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演练,提高协同应急的能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蓝天救援队等社会应急力量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县级应急队伍,各应急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中的主力军作用。
4.2 财力保障。
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预算,分级负担。
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适当比例设置预备费,优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支出。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镇和园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支持、补偿或救助政策,依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和部门审批。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凡县政府批准的拨款事项,依法依规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助款物。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保障。
县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各镇和园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县级储备情况,做好本辖区物资储备工作。
4.4 技术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县数据资源局、应急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通过整合各部门局域网、专网,建成综合应急指挥业务平台,并实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逐步开展乡镇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基本生活保障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水务局、扶贫移民局、卫健委、供电公司及当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6 医疗卫生保障
由县卫健委牵头,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协助,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整合有关医疗卫生资源,就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干预、人畜疫情防控、食品与饮用水安全检查监测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动员社会力量,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7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交运局牵头,县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协助配合,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修复损毁设施,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4.8 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负责,县武警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控制危险源,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进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乡镇、村(社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员和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局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9 避难场所保障。
由县应急局牵头,住建局、城管局、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负责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本县区域总体规划。县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对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要设置醒目的指令标志、提示标志,明确转移线路,加强场所管理。
4.10 通信保障
由县科技经信局牵头,公安局、发改委、交运局、住建局和通信运营企业协助,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运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与机动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11 公共设施保障
由县住建局牵头,科技经信局、城管局、供电公司协助,负责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和排水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水的基本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4.12 气象服务保障
由县气象局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5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修订与解释,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县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督查指导全县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各镇和园区及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各镇和园区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式,适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
5.4宣传和培训
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综合应急教育,将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政府将应急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级各类干部学习培训班时,要开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课程。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积极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应急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5.5责任与奖惩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园区和县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一责任人。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考核制度和相关指标体系,对全县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纳入县目标管理考核。
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7 附件
7.1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事件类别 |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
一、自然灾害类 |
|
自然灾害救助 |
县应急局 |
水旱灾害 |
县应急局、水务局 |
地震灾害 |
县地震局 |
地质灾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 |
森林草原火灾 |
县应急局、林业局 |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县应急局 |
气象灾害 |
县气象局 |
二、事故灾难类 |
|
生产安全事故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县应急局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县发改委、供电公司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
县住建局 |
突发环境事件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船舶污染事件 |
县交运局 |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
县林业局 |
三、公共卫生类 |
|
公共卫生事件 |
县卫健委 |
流感大流行事件 |
县卫健委 |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 |
县卫健委 |
动物疫情 |
县农业农村局 |
食品安全事故 |
县市场监管局 |
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四、社会安全事件 |
|
突发粮食事件 |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县公安局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恶性刑事案件 |
县公安局 |
涉外突发事件 |
县外办 |
网络安全事件 |
县委网信办 |
城市防空 |
县人防办 |
城市人口疏散 |
县人防办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抄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