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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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市监处罚〔202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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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奇乐多休闲吧二店涉嫌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
霍山县奇乐多休闲吧二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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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
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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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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