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行动成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农村食品消费环境,县局决定开展以“七好”为基本标准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创建标准
(一)守法经营好。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落实餐饮环节长江禁捕各项要求,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近两年以来无行政处罚案件,无未经报备擅自销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环境卫生好。食品经营、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开,做到清洁卫生,地面、柜面、货架、食品包装上无灰尘,墙面无污渍、无渗水、无霉变等;食品一律上架(柜),隔墙离地摆放;销售食品分类分区码放整齐,无混放杂乱现象;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按要求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散装食品的存放、标签符合要求;餐饮店功能区布局合理、场所环境、操作流程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符合规范要求。
(三)人员管理好。食品经营者应持有卫健部门颁发的有效健康证明;按规定每日做好健康监测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好晨检制度。
(四)证照公示好。设立统一证照公示栏,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五)索证索票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到索证索票齐全、资料分类清晰、票证粘贴整齐,确保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正规、可追溯。
(六)食品质量好。不销售使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和“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证明、无食品标签)食品、食材及食品添加剂等;不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下架停售、依法处置,并作好记录;餐饮店加工制作过程、备餐及供餐环节等应符合规范管理要求。
(七)接受监督好。在经营场所设置公示牌,公示“七好”承诺、12315投诉举报电话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证照公示栏有序悬挂张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消费者因在本店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履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
二、创建目标
每个乡(镇)每年至少创建5个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3家流通、2家餐饮),人口密集、规模较大、食品经营者较多的农村乡镇,鼓励多创示范店。
三、工作安排
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由县局负责指导督办,各监管所分阶段具体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1年8月)。各监管所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创建(2021年9月)。各监管所对照“七好”标准,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
(三)考核验收(2021年10月完成)。县局组织对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逐户进行考核验收。
(四)公示命名(2021年11月)。拟命名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名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后,组织示范店评定,以县局名义统一命名为“霍山县2021年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并公布示范店名单,对命名为“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县局按年度命名,不搞终身制。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和总局关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要求的具体实践,是引导农村食品销售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强化自律的一种有效方式。县局按照省、市局的部署要求,将此项工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创建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创建活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在创建和考核验收过程中,坚持标准,严格把关,逐户考评,确保创建活动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滥竽充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命名将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命名的示范店名副其实、成为榜样。
(三)广泛宣传,规范引导。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农村食品销售经营者经常性的教育宣传和政策引导,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对于参与创建的示范店,要给予广泛宣传和鼓励支持,让示范店在经营中获利、名誉上获益,切实增强示范创建工作的吸引力和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