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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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小慧百货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霍山县小慧百货店 |
92341525MA2QD3EE7X |
胡志慧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清怡”牌去屑护理洗发露8瓶、“美加净”牌防护型护手霜1瓶;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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