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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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老叁猪肉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余凤超市 |
92341525MA2NLDRM3G |
余传凤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曲滋乐”牌雪芙爆浆卷1个;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2001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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